原告丁女士与被告张先生未婚生育一女,后两人分手,丁女士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每月按时交纳抚养费。目前,丰台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原告丁女士起诉称,她与被告张先生于2008年未婚生育一女小张。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5年1月1日达成口头分手协议,约定小张由母亲抚养,张先生在不影响女儿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可随时探望。分手后,为照顾孩子学习生活,不能外出打工,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先生每月按时交纳3000元抚养费。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作者:张馨天
原告丁女士与被告张先生未婚生育一女,后两人分手,丁女士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每月按时交纳抚养费。目前,丰台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原告丁女士起诉称,她与被告张先生于2008年未婚生育一女小张。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5年1月1日达成口头分手协议,约定小张由母亲抚养,张先生在不影响女儿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可随时探望。分手后,为照顾孩子学习生活,不能外出打工,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先生每月按时交纳3000元抚养费。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作者:张馨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