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与李女士恋爱期间以李女士的名义共同出资购房,后两人分手,柴先生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返款购房款28万元。近日,丰台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原告柴先生起诉称,其与被告李女士于2009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基于双方长期稳定的恋爱关系,双方决定共同出资购房以作结婚之用。2013年6月26日,双方以李女士名义贷款购买房山区房屋一套。该房首付款50万元,由柴先生出资28万元,李女士出资22万元。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14年2月分手。柴先生多次向李女士要求返还购房款,但李女士均予以拒绝。因协商未果,柴先生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购房款28万元。
作者:张馨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