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分手后就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如何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郭先生将杨女士诉至本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近日,丰台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郭先生起诉称,其与杨女士原本是恋人,本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但杨女士要求其必须购买一套房屋才肯与之结婚,因此,郭先生在2006年2月24日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1号院的一套房屋,并将该房屋登记在了其与杨女士名下,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购买该房屋的首付款以及所需缴纳的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各项费用都是郭先生支付的,房屋的按揭贷款也都是郭先生偿还的。后郭先生与杨女士因故分手,分手后,郭先生多次找到杨女士要求将该房屋全部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杨女士坚持不同意。无奈之下,郭先生将杨女士诉至本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杨女士协助将该房屋过户到郭先生名下。
作者: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