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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校费是否等同于教育费?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7月12日|分类:法律顾问 |1584人看过

  张某与李某原是一对夫妻(1984年登记结婚,1990年生育一女儿),由于近几年来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与交流,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又未能正确处理,于是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李某见和好无望,也就表示同意。2005年6月,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婚生女儿由张某携带抚养,李某每月承担女儿生活费130元,女儿教育费、医疗费凭据由双方各负担50%,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对夫妻财产也作了相应分割。

  2006年夏,16岁的女儿初中毕业。由于升中考试分数未能达到其报考高中学校的要求,按规定要交纳择校费才能入学就读。张某考虑到这间学校离家较近,学习环境及校风也不错,为了女儿前途着想,在未与前妻李某商量的情况下,在秋季开学那天,向学校交纳择校费1700元(其中包含学费590元),让女儿进了高中读书。由于女儿读高中开销费用较大,李某又没有按照法院判决书规定逐月支付女儿生活费,张某于2007年1月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李某除补交所欠女儿一年的生活费共1560元外,还要承担女儿就读高中所交择校费1700元的一半。在执行过程中,李某向执行法官提供证据,以证实其两次存款共620元到女儿的存折,此外还代张某垫付电话费1172元。至于择校费,由于张某事先没有与其商量,没有考虑其经济承受能力,故不同意支付择校费,只愿负担学费590元的一半。张某则认为择校费也属于教育费,都是为女儿读高中所支出的正常费用,按判决书规定负担50%是理所当然的,况且李某目前的经济条件并非是负担不起,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争议】 择校费到底是否等同于教育费?这问题在执行法官里也引起了争论,大家发表各自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按照教育部门的解释,择校费是一个学校向低于某分数线的报考学生收取相对高于某分数线学生额外的费用,是经过政府物价部门核准的正常教育费用。就本案而言,张某女儿报考高中分数尚未达到录取学校的分数线,要想到该学校就读,按规定就得交纳择校费。张某已经交纳择校费,让女儿进入高中读书,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应当属于教育费,李某就得承担其中的一半。由于张某与李某已解除夫妻关系不在一起生活,双方就女儿读高中问题缺少协商沟通或相互斗气也是可以理解的,不能因为事先没有协商一致而免除李某的责任,况且李某也并非完全没有支付能力。如果李某不愿负担择校费,法院可以考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种意见:对于择校费,各地各校收取的标准都不相同,现在社会上多数人认为属于乱收费,是否应当取消目前尚未有定论。读高中已不属于国家九年义务教育范畴,这择校费的关键词就在于“选择”,就是学生家长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来为子女选择条件较好的学校就读所需交纳的费用,而不是国家强令要收取的教育费用。张某作为监护人为女儿选择高中,事前应征求李某的意见,而不能自作主张。既然择校费不属于教育费,李某也明确表示不同意负担,那么这笔择校费只能由张某自己全部承受了。法院不能强制李某一定要负担择校费。

  第三种意见:作为父母亲都有权利和义务来关心、照顾孩子的成长过程,决不能置之不理甚至遗弃。尽管张某与李某已解除夫妻关系,但对于未成年的女儿,都应尽到其法定监护人的责任。女儿读高中所需交纳的择校费,不属于国家九年义务教育范畴,不是国家强令收取的教育费用,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张某所交的择校费也只能由其自己全部负担。如果女儿认为父亲负担过重,而母亲并非没有支付能力,那么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母亲适当增加每月应支付的生活费,从而减轻父亲的经济负担。

  【结论及思考】 经过执行法官们的讨论,多数人倾向于第二种意见,这是因为择校费毕竟不能等同于教育费!张某一再强调这些费用都是用在女儿身上,都是为女儿前途着想,其出发点可以理解。但由于事先双方缺乏协商与沟通,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故张某的主张于法无据,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值得思考的问题是:现在大多数家庭都是独生子女,由于父母的离异,在学习、生活等方面直接受到影响的也就是这些独生子女。对于未成年的孩子,离异父母应该给予孩子多些关爱、体贴与教育,让孩子在今后人生道路上能够得以健康成长。如果在孩子读书或生活等问题上缺乏协商与沟通,过多计较金钱的支付,那么孩子在心灵上受到的伤害将会更大,离异父母一方失去的将是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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