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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亲不愿履行抚养义务 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7月04日|分类:法律顾问 |407人看过

父母离异,往往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李文因父母离婚,多年来一直像皮球一样,在父母间传来传去,近日,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其母张丽诉被告其父亲李四变更抚养权一案,结束了他多年“居无定所”的生活。

201484,原告张丽与被告李四协议离婚,双方婚生儿子李文随被告李四生活,抚养费全部由被告负担。201510月,李四因再婚生育了一子,逐渐对李文置之不理,李文无奈之下便跟随其母原告张丽生活。此后,被告李四即没有打电话也没有探望过李文,更没有给付过抚养费。于是,原告张丽一纸诉状把被告李四告到法院,请求变更婚生儿子李文的抚养权,并要求被告李四每个月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直到李文年满18周岁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丽与被告李四的儿子李文按离婚协议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全部由被告负担,但从201510月至今,李四是跟随原告张丽居住生活,并且从201510月起被告李四没有打电话及探望过李文,也没有给付过抚养费,被告李四没有履行对李文抚养义务,并且李文明确表示愿随原告张丽生活,同时,原告张丽也具有抚养李文的能力,故原告张丽要求变更李文抚养权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四虽不直接抚养子女,但仍负有抚养义务,原告张丽要求被告李四承担抚养费每月2000元,本院根据李文实际需要、荔浦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告李四是干部有固定收入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被告李四承担李文抚养费每月1000元,直到李文年满18周岁止。

作者:莫德炎 黄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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