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辰与被告韦兰于2011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相识未满2个月,两人便于同年12月在宾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5月,原告林辰便以双方了解不够、草率结婚以致双方夫妻感情无法建立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韦兰提交了女儿出生医学证明,证明自己于2013年11月1日生育孩子的事实,原告林辰对该证据无异议。法院由此认定韦兰生育孩子时间至案件起诉时未满一年。经过调解,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根据 《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法院据此驳回了林辰的离婚诉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黄天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