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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夫妻债务不过期 法院判决同债不同还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7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727人看过

被告李丽与沈宏一对离婚的“过期”夫妻,被人起诉要求偿还婚姻存续期间的3.5万元借款。在庭审中,被告沈宏对借款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7月7日,宾阳县法院判决被告李丽归还原告小张借款1.5万元,被告沈宏对上述两笔债务不承担归还义务。

   原告小张起诉被告李丽与沈宏共同偿还两笔借款共计3.5万元。其中,第一笔借款发生在2010年2月10日,金额为1.5万元,由李丽向原告出具借条,第二笔借款发生在2010年3月10日,金额为2万元,由沈宏向原告出具借条。在庭审中,因被告沈宏有法律知识丰富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就原告起诉的两笔债务提出了时效抗辩。被告李丽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不知晓时效抗辩的规定,在庭审中没有提出时效抗辩。

   宾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起诉两被告的两笔借款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起诉之日均已超过债权两年诉讼时效。第一笔借款发生在2010年2月10日由李丽向原告出具借条,李丽为实际借款人,由于两被告已经离婚,彼此之间丧失了家事代理权,沈宏的时效抗辩效力不及于李丽,李丽仍然要归还原告1.5万元,沈宏则因提起时效抗辩而免除归还义务。第二笔借款发生在2010年3月10日由沈宏向原告出具借条,沈宏作为实际借款人,他提出的时效抗辩足以使该债权丧失法律胜诉权,时效抗辩效力应及于李丽,沈宏和李丽均免除归还义务。

   编者:“张张嘴就可以不还钱”听起来像是玩笑,但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主张权利,也为了司法资源的节约,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于债权的保护时间一般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二年内,这个诉讼时效不是法院主动审查的内容,也就是说只有被告提起原告主张的债权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不同意归还的抗辩时,法院才会审查被告的抗辩是否有效。在实践中,不少债权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此时被告就应当主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保护自身的利益。至于离婚后夫妻一方提出的抗辩是否及于对方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根据实际借款情况具体分析裁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周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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