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宾阳县法院黎塘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男方经法院调解,终于意识到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意共同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陈芳与陆天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并同居,于2013年3月生育小孩陆俊。在陆俊1岁时,陈芳与陆天解除了同居关系,但陆天拒绝承担陆俊的抚养费。陈芳便将陆天告上法庭,要求陆天承担非婚生子陆俊的抚养费。
该案主办人在了解情况后,积极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陆天声称陆俊并非婚生儿子,其没有义务负担陆俊的抚养费。主办人经过多次坚持不懈地做陆天的思想工作,使其意识到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陆天作为父亲,有义务负担陆俊的部分抚养费。
经过主办人多次耐心释理,陆天最终意识到抚养陆俊是无法逃避的法定义务后,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积极配合法院调解。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非婚生子陆俊由原告陈芳抚养,被告陆天每月向陈芳支付陆俊生活费500元,直至陆俊年满十八周岁;陆俊的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双方各负担一半。
近年来,黎塘法庭采取能调则调的原则,在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方面,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耐心细致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依法为妇女儿童利益倾斜,为和谐社会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俸梓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