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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的子女不需担父亲生前债务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7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476人看过

 父亲生前向他人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未满即死亡。债主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妻子和三个子女共同偿还欠款。8月27日,宾阳县法院一审判决由妻子归还债主借款100万元及利息;继承了父亲生前所办企业的儿子,在该企业的实际价值限额内负所欠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其他子女不需承担该债务的偿还责任。

   宾阳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借款人张某向出借人李某借款10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1年。借款期限届满前张某去世。该借款系张某与妻子罗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为夫妻共同债务。出借人李某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多次向罗某催款未果,遂将罗某及其与张某所生子女张某庆、张某猛、张某玉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共同归还100万元借款及利息。另查明,张某生前与被告罗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有:房屋两栋和个人独资企业一个。张某去世后,其妻及三子女对其遗产进行了析产继承,其中被告罗某继承了两栋房屋,被告张某猛继承了独资企业,被告张某庆、张某玉则放弃对张某遗产的继承。

   宾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借款发生于张某和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其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罗某有义务偿还;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故被告张某猛继承了张某的企业,依法应当在该企业的实际价值限额内对所欠借款承担偿还责任;而被告张某庆、张某玉因放弃对张某遗产的继承,依法无需对张某生前所负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作者:廖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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