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李某于1983年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于1984年登记结婚。1986年生育儿子吴某某。双方结婚伊始夫妻感情尚可,但后因吴某认为与李某缺乏共同语言,而李某认为吴某与第三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导致双方产生矛盾。2012年8月20日,吴某与李某发生争吵后,吴某即搬出原住所独自租房居住至今。双方在婚姻过程中,吴某曾三次起诉到法院离婚,前三次因吴某不愿意向李某支付补偿费而离婚未果,吴某又于2014年8月20日第四次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决其与李某离婚。
主办法官在了解和调查案件具体情况后,先是劝说双方珍惜多年的婚姻生活,两个人走到一起不容易,离婚需慎重考虑。然而在调和过程中却发现双方多年来确实已经貌合神离,李某不同意离婚,只是希望能从吴某那里获得一些补偿费,并非感情尚在。在调解和好无望的情况下,主办法官为尽力维护李某的权利,耐心向吴某释法明理,吴某称自己在多年的婚姻过程中也为家庭付出了很多,自己没有义务向李某再支付任何补偿费。
然而主办法官并未放弃,而是苦口婆心地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告诉吴某双方结婚多年,若离婚后,李某失去了丈夫的依靠,今后一个人的生活将会很艰难,希望吴某能在经济上对李某予以补偿,多番努力后,吴某终于答应支付李某10000元补偿费并当场兑现。
调解结案后,李某对主办法官为自己尽的努力表示深深的感谢。李某称这段婚姻其实早已名存实亡,这次多亏主办法官的真情调解,吴某才终于愿意支付其10000元补偿费。
作者:俸梓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