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宾阳县法院调解撤诉了一起离婚纠纷,原被告双方就房屋争议问题达成共识,原告王某自动撤诉并与被告张某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王某与张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王某父母于2013年为王某购买了宾阳县某商品房,支付了首付款18.2万元,并以王某的名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王某名下。后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并要求法院判令该商品房归自己所有。
主办法官查阅案件后,对原被告双方展开了耐心的调解工作,了解到双方当事人都想尽快结束这段婚姻,已无和好的可能,现在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房屋的归属问题。了解情况后,法官从化解纠纷角度出发,向王某说明:婚后其父母出资购买给他自己的房屋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父母为子女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形,故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所有权归王某所有,其需要补偿被告张某。
王某一开始不愿意退让,主办法官慢慢地向王某释明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将该出资的首付款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名义登记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听完法官解读法律规定之后,终于同意补偿5万元给张某并主动撤诉,和张某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作者: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