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原告李某经人介绍与被告张某认识,之后在媒人的撮合下,两人于2003年年初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12月生育一子。婚后,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在本地申请廉租房一套,并搬入居住至今。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甚至有时大打出手,故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同时诉请婚生子归原告李某抚养,现居住的廉租房归原告继续居住。
【焦点】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之间没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在这起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置廉租房便成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廉租房以一种特殊的使用权形式存在着,离婚时廉租房应当如何分配,怎么处置呢?
【评析】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根据廉租房的相关政策规定,廉租房是针对具备申请廉租房的家庭给予的优惠政策。因此,廉租房只是租给符合廉租房租住条件的家庭,并不是买卖关系。住户对于廉租房没有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廉租房的使用权没有达成协议,法院在处理廉租房时,并不是处理该房的所有权,而仅仅是该房屋的继续居住权,从理论上,与处理房屋所有权异曲同工,法院可以判决一方继续居住廉租房,而继续居住房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当然,由哪方继续居住廉租房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处理。本案中原告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是否就应当由原告居住呢?其实不然,并不是说谁申请的廉租房,谁就有继续居住的权利,何人能够申请廉租房是由政策规定的,申请人并非直接占有廉租房,离婚时法院判决其他人继续居住廉租房的,也可以继续居住廉租房,法院如何判决由哪方继续居住廉租房具体要看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如,收入水平、身体状况、有无抚养子女、政策规定等等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廉租房还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来处理,例如本案,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可对其租赁的廉租房实行竞价,由出价高的一方获得此房的居住权,并对另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
作者:吴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