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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所欠债务是否由妻子偿还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6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688人看过

2013年3月13日,范某之夫曾某以种植需要资金为由向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8万元,月利率为11.01815‰,期限至2015年3月12日。借款合同签订当日,信用社即向曾某发放了8万元贷款。2015年3月10日曾某因病死亡。借款到期后,信用社多次向曾某之妻范某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范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范某辩称,自己对曾某的借款不知情,也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虽然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及生活,是曾某的个人债务,要求范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另外,即使范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也只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曾某死亡后未留下任何财产给范某,范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连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向原告借款8万元及利息属曾某与范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曾某在借款到期前因病死亡,作为共同债务人范某有义务偿还该笔借款及相应利息。范某未提供证据证实曾某向原告的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且其认为曾某去世后未留下财产而不予承担还款责任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据此判决范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曾某生前所欠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作者:连城县法院 罗立军 黄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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