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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担保借款未履责 妻子起诉返还被扣婚后车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6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707人看过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或非法查封、扣押。近日,上杭法院审理了因原告罗某丈夫婚前替人担保未履行债务关系,小轿车被被告丘某强行扣押,要求返还原物一案,判决被告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罗某轿车。


   经查,2012年12月11日,原告罗某与何某登记结婚。婚前,即2012年9月3日,案外人钟某向被告丘某借款6万元,原告罗某之夫何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钟某未归还借款,被告丘某要求钟某和担保人何某归还借款。婚后2013年1月中旬,原告购买一辆大众高尔夫牌小型轿车。2013年1月23日,原告将该车辆办理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为原告罗某。2014年11月15日,原告之夫何某驾驶该辆小轿车到上杭县城区,与被告丘某协商上述债务担保事宜,双方未达成协议,被告遂将何某驾驶的该辆小轿车开到被告朋友家存放,一直未归还原告。2015年6月12日,原告向上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案,报称其所有的小轿车被抢夺。城关派出所受理,于2015年6月15日,以没有犯罪事实,系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经济纠纷为由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原告罗某认为其丈夫何某为钟某债务担保,属婚前债务,且担保应以何某个人财产为限,诉争轿车属于原告个人财产,而非其丈夫的财产,被告丘某无权扣押。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丘某立即归还原告轿车。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罗某通过购买和办理车辆登记,依法取得该辆小轿车所有权。2014年11月15日,被告丘某将该车辆开到被告朋友家存放,至今未归还原告。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通过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占有该辆小轿车。被告无权占有该辆小轿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辆小轿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债权人在追讨债务的过程中要使用合法合理的方式理性维权,在与债务人未确立就该轿车存在抵押或质押关系时,债权人不能采取非法手段,私自拖走或者扣押债务人的财产。 同时,夫妻双方各自婚前财产或债务,应当由其中一方享有或承受,本案中被告丘某与原告丈夫何某的债务属于何某婚前债务,应当由何某个人财产归还,而不能由原告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承担该债务,因此被告丘某与原告的丈夫何某约定将小车作为抵押或质押就擅自将轿车开走扣押,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显属不当,遂应判决返还。

作者:上杭法院 袁英 袁友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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