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向人借了20000元钱,离婚时约定由原来的丈夫偿还。现在债权人要求还债,应当由“他”还是“她”来偿还?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由两人共同偿还。
2012年1月12日,揭女士出面向杨女士借款人民币20000元,用来购买家俱,她同时向杨女士出具了借条。2014年2月,揭女士与丈夫李先生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这笔欠款由李先生负责还给杨女士。以后揭、李两人均未偿还借款,杨女士多次催讨没有着落,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揭女士和李先生共同归还欠款。
庭审中,揭女士认为还款责任不应由她承担,因为借款发生在自己与李先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自己只仅仅是出面“借”而已,这笔债务在与李先生离婚时已经约定由李先生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揭女士向杨女士借款是发生在她与李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她也没有证据证明这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外的其他用途,因此应当认定为是揭、李二人的共同债务,现在杨女士要求揭女士还债于法有据。即便是揭女士与李先生约定由李先生负责偿还,这种约定也只能对他们两人有效,不能作为抗拒还债的理由。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陈立烽 陈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