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反悔拒不履行合同怎么处理?近日,连城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被告黄某双倍返还原告张某定金2万元
2014年5月,黄某在龙岩赶集网发布二手房信息,出售位于连城县的一套二手房。张某获悉后与黄某联系购房事宜。此后经双方协商,约定房屋总价款为29.8万元,2014年5月19日为过户登记时间。当日,黄某邀请邻居见证向张某收取定金1万元,并在出具的收条中注明:“今收到张某购房定金壹万元,双方协定总房价贰拾玖万捌仟元”。此后,由于该房地段房屋价格上涨,黄某认为自己房子卖亏了,以其售房行为未经妻子同意为由,表示无法卖房,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手持合同的张某不服,将黄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就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所达成的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被告未经其妻授权及追认出售共有房屋,该无权处分行为仅在被告与其妻之间无效,对外并不影响原、被告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且只涉及合同能否履行及原告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被告不具有完全处分权已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实际履行,原告系善意相对人且已支付定金,被告对其违约行为应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据此,法官作出判决,被告黄某双倍返还原告张某定金2万元。
作者:连城法院 罗立军 江其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