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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借婚姻索取财物 不能诉请返还彩礼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6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501人看过

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但并未领取结婚证,其后同居期间双方因琐事争吵分开,女方另嫁他人,男方在此种情况下能否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近日,永定区法院所审结的傅某与张某、王某婚约财产一案即给出了答案,只要女方无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男方就不能诉请返还彩礼。


   2006年间,傅某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08年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时,傅某送给张某金戒指一枚,支付给张某的母亲王某聘金1万元及支付张某的亲属红包计款5200元。从2009年起,两人便同居生活。2014年1月13日,两人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继续同居生活,期间傅某支付给王某请客费用1万元,王某为女儿张某置办嫁妆沙发一套及日常生活用品等。同年11月,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张某便离开了傅某。今年8月24日,张某与他人结婚,傅某便要求张某母女两人归还彩礼,但遭到拒绝,其遂向法院提起婚约财产之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傅某与张某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从2009年起至2014年11月止一直同居生活。被告王某收取聘金后按俗置办嫁妆,张某、王某二人无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原告傅某主张二被告立即返还彩礼2.57万元及金戒指一枚无事实依据且有悖民风良俗,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傅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永定法院 张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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