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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不属遗产 无须用于债务偿还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6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626人看过

生前欠下债务未能全部偿还,其死后家属所获死亡赔偿金该不该算作遗产?倘若算作遗产,该遗产继承人就有义务偿还死者生前所欠下的债务;若不算作遗产,债权人就无法获得催讨债权的权利。5月21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判定,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不作为遗产进行债务偿还。

    事情原委是这样的:家住连城县莲峰镇的江某,2009年借款给罗某7万元购车,约定借款期限二年。后由于罗某做生意亏损,无力按时还款,江某起诉罗某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法院判令罗某需支付江某本息合计77450元。岂料,在执行过程中,罗某突遇交通事故导致身亡,江某获悉交通肇事方按照赔偿调解协议,向罗某俩儿子支付总款项47万余元各类赔偿后,把罗某的俩儿子告上法院,要求从所获赔偿款中,承担罗某生前应给付的债务7万余元。      

   法庭上,双方争议焦点是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用于偿还债务。江某起诉认为,死亡赔偿金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一种赔偿项目,是属财产性的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的赔偿。依据保险法规定若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是作为遗产来处理的。而本案的情况很类似相象,且也适用了第三者强制保险,相应的保险金是不可能指定受益人的,应当按照遗产来处理。死亡赔偿金包括交通事故,也是参照继承法精神来处理的。认定死亡赔偿金应属具有遗产性质的财产,不是近亲属独自享有的财产。

   而罗某俩儿子则认为,死亡赔偿金是死者近亲属的财产,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的遗产包括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家畜、文物等,其中第七项是指其他合法财产,最高法院在相关解释中对其他合法财产的解释是有价证券等。从中可以看出遗产,并不包括公民在交通事故中责任人支付的死亡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前确定可以取得的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侵权行为人对其近亲属进行的一种带有精神抚慰的补偿,其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那么就本案来说,死亡赔偿金应作为死者近亲属罗某俩儿子的财产,不应作为罗某的遗产。江某要求以债权人的身份,要求将死亡赔偿金作为罗某生前债务作偿还的主张无法成立。而“物损费”是致害人对死者生前财物损坏进行的赔偿,该笔款项应视为死者的遗产。据此,法院判决罗某俩儿子向江某支付赔偿款总额中的物损费2000元,其它请求予以驳回。

       作者:陈立烽 陈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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