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借款纠纷中,妻子以其与丈夫之间已对夫妻债权债务进行了公证约定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认定该公证为夫妻内部对婚后财产和债务等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且讼争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015年12月28日,原告林某以被告罗某没有如期归还借款5万元而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被告罗某与其妻子陈某连带承担偿还责任。庭审中,被告陈某以其与被告罗某之间已经对双方的夫妻债权债务进行了公证约定为由,主张被告罗某所欠原告林某的借款属于被告罗某的个人债务,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罗某与被告陈某《公证书》约定,只能证明被告罗某与被告陈某二人的内部对婚后财产和债务等明确约定,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原告没有约束力。被告陈某提出对本案债务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应不予采纳。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判定被告罗某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罗某与被告陈某共同偿还。遂判决被告罗某与被告陈某连带偿还借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给原告林某。
作者:陈立烽 江其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