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中明文规定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近日,道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纠纷。
李某与唐某2006年11月生下女儿李小女,双方虽在2010年6月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但终因婚后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李小女由李某抚养成人,唐某不承担女儿的抚养费。谁知,李小女随父亲生活不到一个星期就遭受了家庭暴力,李小女多次到唐某身边哭诉,并要求随母亲一起生活。起初,唐某还劝说李小女继续随父亲生活,认为李某打骂女儿只是离婚后心情不好,过一段时间就会改善。但送回李小女并劝说李某几次之后,李某不仅不改正脾气,反而变本加厉。李小女再次跑到母亲住处并表示绝不再回父亲家中。唐某无法,只得与李某协商,李小女以后随自己生活,但李某每月应支付400元抚养费,李某应允。之后,李小女开始随母亲一起生活,但三个月后李某分文未支付抚养费并明确表示女儿由唐某抚养但自己不支付抚养费。唐某无法,只得向法院起诉确认李小女由唐某抚养成人、李某每月负担400元抚养费。
道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后在法定期间内向李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开庭之日李某并未出庭,承办法官通过与李某电话联系得知,李某二十天前就已收到相关文书,并表示自己不会出庭。承办法官询问李某对女儿抚养权问题的态度,李某只是沉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但承办法官考虑到,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到父母与子女的终身利益,若无李某的明确态度就缺席审理并判决,可能会损害双方的合法权益,李小女抚养纠纷应有唐某、李某双方都到场再处理较妥当。于是,承办法官在唐某的带领下来到李某住处找到李某,经法官调解,李某同意李小女随母亲生活,唐某自愿放弃由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在当面确认了李小女的意愿后,法院草拟了调解协议,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三日后,根据调解协议做出的调解书送到了当事人手中。
作者:蔡国元 何尚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