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雪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共同债务妻已还 法院判令夫独还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5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508人看过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离婚后债权人催要欠款遭拒,遂将原夫妻告上法庭。请求判决共同偿还债务。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大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小美欠款14000元。

  被告大建、于某于1999年结婚。2013年大建与原告小美开始有不正当往来,并保持婚外情关系,且生育一子。2014年3月1日大建向小美借款13000元,同年12月14日借款18000元,分别出具欠条给原告。当年12月9日因大建和小美婚外情关系和生子事件东窗事发,大建妻子于某一怒之下与大建离了婚。2015年3月7日,于某归还原告的二舅17000元,二舅出具收条给于某。原告多次向被告大建、于某催要欠款,两被告互相推诿,拒绝还款。无奈之下,原告一纸诉状将两被告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共同偿还欠款31000元。

  被告大建辩称,其认可第一次借原告13000元,此欠款由被告于某与其共同偿还。但对借原告18000元有异议,实际是其从原告处借5000元,包括第一次借的款出具一张18000元欠条。其当时向原告索要第一次欠条,原告谎称已撕毁了。基于两人关系,其未作深究,此款已在2015年还清了,只是欠条未收回。谁知原告无情无义竟将已偿还过款的欠条拿出来重复讨债。望法院明察秋毫,驳回原告讨要18000元的诉求。

  被告于某辩称,被告大建第一次借原告款其认可,但对大建第二次借原告款其不认可,因款系被告大建所借,此时其已与大建离婚,非夫妻共同债务。故该债务与其无涉。况且其已归还原告二舅17000元。庭审中原告亦认可,愿意从欠款中扣除,故其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大建两次借原告款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佐证。其中2014年3月1日的欠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于某亦认可,故该欠款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大建辩称其出具的18000元欠条实际是借原告5000元和第一次借款加一起出具的欠条,且已还清了,只是欠条未收回的理由,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被告于某辩称,该18000元欠条系被告大建签字出具,此时其已与大建离婚,故其不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予以采信。被告于某已向原告二舅归还17000元,原告认可并同意从欠款中扣除,故两被告实际下欠原告14000元。案件审理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于某的起诉,要求被告大建偿还下剩的14000元的诉求,与法不悖,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大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大建应偿还原告欠款14000元。遂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开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