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去世,父在外打工,从小在亲属家长大。父遇车祸身亡,留下遗产欲继承,遭继母反对,究竟该不该继承,如何继承?继母、子各执一词,诉至法院对簿公堂。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继承案。依法判决原告杨某与被告柳某对父(夫)杨某某死后留下的一套房屋和一辆货车均有继承权。双方应对上述遗产进行平分。
全椒县人杨某因母病故,父杨某某为生计外出打工,五岁时即留在伯父家生活,后父在打工中与柳某结识并登记结婚,组成家庭。2012年初已成年的杨某回到父亲身边生活。2013年底父不幸在一次车祸中身亡,留下一套房屋和一辆货车。因事发突然,父未留下一句话和任何遗嘱。办毕父亲丧事,杨某要求继承父亲留下的房屋和货车遭到继母柳某极力反对。无奈具状递交法院。称:其五岁丧母,父在外打工,其留伯父家。小小年纪饱尝人间冷暖炎凉、悲欢离合、寄人篱下,其成年后即回父亲处与父一起打工挣钱。如今,父因车祸身亡留下遗产,作为唯一儿子其理所当然是遗产继承人。父亲在与被告柳某再婚前即有了房屋和车辆,依法按理被告无权霸占遗产,剥夺其继承权利。请求法院判令父杨某某留下的一套房屋和一辆货车归其所有。被告柳某不得干涉。
被告柳某辩称:其当初之所以与原告父亲再婚,完全是看上在外多年成功打拼,购有房屋和车辆,生活殷实,且无子女拖累。现因车祸身亡,其作为合法妻子,无可非议地继承丈夫遗产。原告自小在伯父家长大,一直被视如己出。后到丈夫处仅一年,未创造任何财富,根本无权继承遗产。请求判令丈夫留下的一套房屋、一辆货车归己所有。驳回原告要求继承遗产的诉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为继承父(夫)遗产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究竟是寄养还是被收养。寄养是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履行抚养义务而寄托他人的委托代理行为。而收养则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寄养与收养的一个最重要的区别是监护权是否已变更。原告虽自小在伯父家生活长大,其父不定期探望和支付生活等费,成年后和父一起打工,对父有扶养照顾的事实。可见,只是寄养而非收养。原告父亲仍是法定监护人。依法没有遗嘱继承的按法定继承。原告以父子血缘关系对遗产享有继承权。被告依据夫妻婚姻关系对遗产享有继承权。双方应对遗产进行平分。原、被告各自要求独自一人继承父(夫)遗产的诉、辩理由,均于法有悖,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开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