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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彩礼那点事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5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479人看过

日前,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小芳(化名)退还原告小翔(化名)彩礼4.3万余元。

  2015年年初,小翔、小芳经人介绍认识,相互都有不错的印象,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3月,按照当地习俗,两人举行订婚仪式,小翔付彩礼现金7万余元,另为小芳购买了一枚3000余元的戒指和一副8000余元的手镯。订婚后,小翔、小芳共同生活在一起,准备选择合适的日子办理结婚登记,并举办婚礼。谁知生活在一起后,小翔、小芳发现因为之前相互了解不够深入,彼此的性格、生活习惯等差异太大,为了一些生活琐事时常发生争吵,引发的矛盾越来越大。最终,双方选择了分手。就分手后的彩礼返还事宜,双方多次进行沟通协商,但始终未有一致的结果。为此,小翔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小芳返还彩礼7万余元。小芳表示7万余元的彩礼已在购买订婚手镯和为小翔购买衣服时花掉一些,只愿意返还部分彩礼。法庭上,双方虽然均表示同意调解,但因两人的要求相差过大,一直未能调解成功。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结合全案案情,参酌当地风俗习惯,酌定由小芳按照彩礼总额的65%予以返还。庭审中,小翔同意在彩礼返还款中扣除购买衣物等费用。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陈永仑 编辑:贾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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