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生子,男方起诉解除同居,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解除同居,非婚生子由男方抚养,不要生活费。一年后,女方诉至法院以男方不适合抚养儿子为由,要求变更抚养。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杨某要求变更非婚生子阿冰抚养关系的诉请。
全椒人姜某与杨某(女)在打工中相识,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后生育一子阿冰。因之前双方接触时间短,相互了解少,感情基础脆弱,同居后亦未培养起感情。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摩擦。2014年6月18日,姜某起诉要求解除与杨某同居,非婚生子阿冰由其抚养。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即解除双方同居关系,非婚生子阿冰由姜某抚养,不要杨某承担抚养费。调解书生效后,因阿冰尚年幼,便一直在姜某、杨某处两边生活。
2015年7月10日,杨某起诉,诉称:其与被告姜某未领取结婚证同居,2012年5月10日,非婚生子阿冰出生,现已三周岁。2014年6月,被告曾起诉要求解除与其同居。当时法院调解:解除双方同居关系,阿冰随被告生活,不要其承担抚养费。然而,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却不履行调解书不尽对阿冰抚养义务。将阿冰丢在其处,不给生活费。被告沾染酗酒陋习,还常恶意中伤其,致其在同事中产生不良影响。被告的行为已影响到阿冰的健康成长。不适合抚养阿冰,请判令变更阿冰抚养关系,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承担500元抚养费,教育、医疗等费凭发票各半承担。
姜某辩称:原告杨某诉称不事实。当初,其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及处理儿子抚养问题,法院调解时原告始终坚持不要阿冰,以便以后再婚,而其一直表示要抚养阿冰,不要原告抚养费,其有住房,在工厂上班有稳定的收入。解除同居后,阿冰一直在其处生活,抚养、营养、医疗等费均由其承担,未要原告抚养费。原告无住房、无工作,解除同居后,一直租房居住,平时靠做临时工勉强度日,根本无条件抚养儿子。其条件和供给儿子的生活环境明显比原告优越。原告要求变更儿子抚养关系根本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驳回原告这一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须以抚养人能力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为前提条件,尤其须从有利于子女教育、成长、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进行考量。本院2014年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充分考虑了原、被告非婚生子与婚生子同等对待,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被告姜某有住房,在企业工作,有较稳定的收入,而原告杨某租房居住,无工作,平时靠打零工为生。经济收入明显不稳定。可见,原告抚养儿子心有余而力不足,被告经济条件和抚养能力显然优于原告。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亦未提供条件和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证据,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不成立。故原告要求变更阿冰随其生活的诉求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开磊 编辑:贾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