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与黄某通过网络相识,2006年7月10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0日生育一女,生育孩子后,胡某在家带孩子,黄某在外做生意,双方感情开始发生变化,黄某于2007年底与一异性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10年8月14日生育一子。且胡某亲戚借钱给黄某做生意,黄某未归还,也已由法院判决书确定由胡某和黄某共同偿还债务。胡某自2013年开始起诉离婚,此次是第三次诉至本院,除了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共同债务依法分担以外,还要求被告给予原告经济帮助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也同意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其可以每月支付600-800元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所以支持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婚生女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要求抚养孩子,被告同意且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法院判决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共同债务已由判决书确定,法院予以认定,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予原告经济帮助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问题,本院认为,就离婚时经济帮助问题,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离婚时出现生活困难,故对其主张经济帮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破坏了家庭生活的安宁,是对一夫一妻制的破坏,法律加以明文禁止。因此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以40000元为宜。
作者:何凤 编辑:武新邦 贾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