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的女儿在2008年8月与被告李某登记结婚,2012年8月原告杨某的女儿与被告李某因家庭琐事吵架后,原告女儿服毒自杀。同年9月6日原告放弃继承女儿的财产以自己是残疾人,唯一的女儿去世没有人赡养为由向被告索要10万元,被告表示同意,并签订了协议书,当日支付2万元,剩余8万元被告出具一份欠条。原告经多次索要被告以女婿没有赡养岳母的义务为由拒绝支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8万元赡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子女赡养父母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没有禁止女婿履行一定的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关于支付赡养费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认定合法有效,判决被告支付剩余8万元赡养费。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作者:第一师 沙吉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