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雪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纱照帮忙 男子争回一半房产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5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369人看过

  1996年,李某(男)与马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后双方一同在广州从事音像制品生产与销售工作。2000年,双方以马某一人的名义在北京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认购房屋一套。签订合同当日,李某即交纳购房定金2万余元。同年4月初,李某通过转账支付了购房首付款19万余元。4月底,马某与银行及房地产公司三方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确定由马某贷款75万元,用于购买上述房屋。后李某以个人名义为涉诉房屋安装了护栏纱窗、交纳了物业费及购买了家具。虽然名为马某贷款,但自2000年5月始至2004年春节时,李某共还贷30余万元。2004年春节后,由于李某与马某产生了矛盾,双方停止来往。李某继续交纳涉诉房屋的房贷共计40余万元,并一直同家人居住在涉诉房屋内。后双方因房屋的所有权发生纠纷,李某交纳房贷至2009年1月。2010年3月马某付清了涉诉房屋剩余贷款13余万元,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并将涉诉房屋以246万元的价格出售与第三人。后李某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为由将马某诉至法院,请求马某返还同居期间取得房产的出售款180余万元。

  诉讼中,马某否认与李某存在同居关系,坚持认为双方仅是男女朋友关系,并未同居。同时认为虽然购房贷款由李某偿还,但那是因为李某租用马某的房屋,双方约定由李某向银行偿还借款,以作为其租用房屋的租金。

  为证实双方的同居关系,李某提供了大量婚纱照片、订婚照片、补办婚姻的照片、双方日常生活照片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提供的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实双方拍摄过婚纱照,举办过求婚仪式,并与对方的家人共同生活过,且长期稳定的在涉案的房屋内居住等事实。尤其是其中一份借据中,马某自称是李某“有血缘关系或者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的亲属。且查明的事实表明,涉案房屋的月租金远低于每月偿还银行贷款的金额,马某以租还贷的辩解不成立。根据以上事实足以使不特定的第三人形成马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的判断。根据相关的法律,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为同居关系,故而认定李某与马某是同居关系。同时由于房产购买在同居期间,房屋虽登记在一人名下,并不有改变其属共有财产的性质,故判决由双方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从而使得李某获得一半房产。

作者:第八师 管仁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