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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不让探望孩子能否拒付抚养费?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5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523人看过

邱某与黄某于2010年结婚,次年生有一女。2014年8月,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判决离婚:女儿随前妻黄某生活,邱某按每月500元支付女儿抚养费。判决生效后,邱某却一直未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随后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邱某以前妻黄某不让探望孩子为由拒绝给付抚养费,在执行法官多次施法明理邱某才同意将全部抚养费履行完毕。

  夫妻一方能否以对方拒绝探望子女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答案是不行的。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不能以对方拒绝探望子女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因为抚养子女与探望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不能对等使用。

  一方面,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顾,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可见,给付抚养费是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的承担既不附任何条件,也不被任何因素所免除。

  另一方面,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依法享有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视、看望的权利。我国《婚姻法》对此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以,就本案情况来看,邱某不应当将行使探望权与承担抚养费的义务混为一谈。如果法院已经在离婚时就探望权问题作出过判决,邱某可以在支付抚养费的同时,申请法院执行探望权。如果法院在离婚时没有就探望权问题作出过判决,邱某可以就此另行起诉。

作者:第八师 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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