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雪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时自愿负担子女抚养费,子女在必要时能否主张变更?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5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335人看过

原告阿某今年九岁,其母那某与其父克某于2008年12月经法院判决离婚,那某在离婚诉讼中自愿承担阿某的抚养费,后从有利于阿某成长的角度考虑,法院判决阿某由那某抚养,一切费用由那某负担。今年4月,那某以阿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克某支付抚养费。克某到庭表示,离婚时法院已就抚养费进行了判决,应按照判决履行。

  博乐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那某在离婚时虽未要求克某承担阿某的抚养费,并不意味着克某对阿某的抚养义务就可以免除了,当那某不能独自承担阿某的抚养义务时,克某必须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遂判决克某每月支付阿某抚养费300元。

  法律关于抚养费的规定是为了保护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虽然在离婚的父母双方之间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具体分担可以协商处理,也可以自愿放弃,但是这种约定和放弃必须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虽然阿某的母亲和父亲离婚时,阿某的母亲那某不要求克某承担阿某的抚养费,但是随着物价逐年上涨,围绕阿某的各项消费支出也随之增加,与离婚时相比,生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阿某的母亲一人难以维持阿某的全部抚养费,因此对阿某要求克某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作者:第五是 穆爱萍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