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生前并没有告诉我借过你的钱,这个钱我是不会还的……”
快过年了,家住奎屯市乌孙小区的孙某却心情复杂,好心好意拿出家里积蓄借给同事王某,但王某去世后,王某的妻子张某却不承认借款,拒绝还债,双方因此起了矛盾冲突。
2014年1月12号,王某因妻子张某购房急需用钱,而出面向孙某借款65000元,并书写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但无法预料的是,借款后仅一月,王某去世。借款到期后,孙某多次催要,但王某的妻子张某表示不知晓借款的事而一直未还款。后孙某又多次催要未果,故将张某诉至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与张某于1992年7月8日登记结婚,现王某已去世。王某生前在新疆万昌建设有限公司从事劳务。原告孙某提供借条一份,记载:“今借到孙某现金陆万伍仟元整(还款期限壹年),今借人王某,2014年1月12日。”但被告张某对该借条的真实性不认可,原告遂申请笔迹鉴定。基于王某已故的事实,法院向万昌建设有限公司调取了王某生前在该公司工作时书写的两份收条作为笔迹鉴定,同时要求被告提供王某生前书写的相关文字记载的材料作为鉴定检材,经法庭向被告释明后,被告仍未提供相关鉴定检材。
另查明,在法庭审理中,原告提供记载原告与被告谈话的录音资料一份,由于被告未出庭,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查实。并且被告在再次开庭时,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庭参加诉讼。司法鉴定中心在接受法院委托后做出鉴定意见,结合被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拒绝提供王某生前书写的相关文字材料的事实,综合认定,2014年1月12日借条为王某生前所写。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生前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偿还,王某去世,故该笔借款应由被告偿还,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作者:第七师 张敏 曹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