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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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后生子 生父应付抚养费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5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351人看过

广西壮族人韦某与大悟人李某于2007年9月许在广东东莞打工时相识,两人在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2009年春节,李某带韦某回到湖北大悟老家,因李某父母对反对两人交往,2010年5月,两人分开。两个月后两人继续同居至2011年1月份。2011年10月16日,韦某生育一子韦某某,韦某某一直随随韦某生活至今。韦某某出生后,李某认为其与韦某某母亲韦某有过恋爱关系,但其应当不是韦某某的生父,琴儿一直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和支付抚养费。今年5月,韦某某提起诉讼,要求其生父李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91600元,并承担必要的医疗费和教育费。

诉讼过程中,2014年6月24日,经鉴定,李某是原告韦某某的亲生父亲。

大悟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韦某虽然不存在夫妻关系,但韦某某确系李某亲生父亲,故而应当承担抚养义务。李某系湖北城镇居民,以打工为收入来源,没有固定收入,其收入水平应当参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38720元/年,以其收入的25%计算,抚养费为每年为9680元,直至韦某某年满18周岁。遂判决: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李某向韦某某给付2011年10月16日至2013年10月15日的抚养费19360元;从2014年起至2029年止,李某在每年10月16日前向韦某某给付抚养费968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因而李某不另外承担韦某某的教育费用。判决后,上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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