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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未登记 “离婚”索彩礼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5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429人看过

孝南区肖港镇的刘某与彭某(女)经人介绍在短暂恋爱后,于2010年3月27日,在乡邻的祝福声中携手步入婚礼的殿堂。为了尽快将彭某娶回家,刘某花去礼金、红包、礼物等一系列费用共计五万余元,在刘某“狂轰滥炸”的攻势下,新娘终于娶回了家。

 婚后幸福的小日子没享受几天,2位新人共同经营的小餐馆因经营不善而倒闭,此后2人一起到武汉打工。生活的变故使刘某与彭某渐渐产生了矛盾,彭某于2010年5月带走项链等“三金”搬出了共同租住地与刘某分居,双方关系就此恶化。此后,刘某一直不愿接彭某回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刘某还一纸诉状将彭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红包礼物共计五万余元。

今年8月份,孝南区法院肖港人民法庭受理了该案。庭长张亚斌带领法官迅速组成合议庭,研究案情,分析利弊,在开庭前就多次上门做双方的沟通工作。经过调查取证和反复做工作后,本着方便当事人的原则,以最快的速度开庭审理了该案。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彭某人经人介绍15天后就快速结婚,迫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原告给付被告彩礼的行为,并非原告刘某心甘情愿主动给付,是以为了被告彭某答应结婚作为附加条件的,因此它不是一种普通的赠与行为,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赠与行为因为即将建立婚姻这种法律关系而发生,随着原被告自愿解除婚约而消灭。被告彭某的父母将所得彩礼用于购置被告彭某的嫁妆及酬谢宾客的费用,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基于被告彭某将婚约财产购买的嫁妆带到原告刘某家中、“三金”系原告刘某的自愿赠与、招待宾客有实际费用及同居期间存在共同花费,根据公平原则及其客观实际,被告彭某应适当返还原告刘某的彩礼。

根据该案情况,孝南法院近日做出一审判决:彩电、洗衣机、空调等日常用品归原告刘某所有,“三金”归被告彭某所有,被告彭某另行支付原告现金1万元。

作者: 熊曾 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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