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16岁的少女冒用同名同姓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与男友登记结婚。三年后,该女子以感情破裂为由请求掇刀区人民法院判决两人“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发现,此时女子还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两人的婚姻无效,依法应予以解除。
郑某生于1991年3月。2006年上半年,郑某辍学后,因未年满18岁,便用与其同名同姓的堂姐的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了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为其堂姐的)外出打工。2006年底,郑某回到荆门老家打工,期间与吴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9月,郑某用号码实为其堂姐的居民身份证和堂姐的户口簿,与吴某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开始同居生活。同年底,两人有了一个儿子。后来,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于是,今年10月,郑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两人婚姻无效。开庭前,两人已就儿子的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协议。
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郑某未达到法定年龄而与吴某办理结婚登记,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其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诉讼时,仍然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故两人婚姻属无效婚姻。依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郑某与吴某的婚姻关系无效,依法应予以解除。判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作者: 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