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和睦,相扶相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毛某却因与丈夫琐事生气离家外出,多年未与家中联系。
原告王某与被告毛某1983年2月16登记结婚,1987年7月28日生育儿子, 2002年原、被告因琐事生气,被告外出打工后便未与家中联系。
西平县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但被告与原告生气后外出多年不与家中联系,与原告分居已满二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毛某离婚。
作者:西平县法院 田卫培
夫妻和睦,相扶相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毛某却因与丈夫琐事生气离家外出,多年未与家中联系。
原告王某与被告毛某1983年2月16登记结婚,1987年7月28日生育儿子, 2002年原、被告因琐事生气,被告外出打工后便未与家中联系。
西平县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但被告与原告生气后外出多年不与家中联系,与原告分居已满二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毛某离婚。
作者:西平县法院 田卫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