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在男方村庄落户分得责任田,离婚后该责任田竟被前夫强行耕种并拒绝返还。12月8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王军只返还原告郭秀华责任田1.61亩及责任田收益1932元、国家粮食补贴款655元。
原告郭秀华与被告王军只原系夫妻关系,1996年结婚,1997年原告郭秀华将户籍迁到被告村庄,1998年原告在该村分得责任田1.61亩。2005年年底,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未对原告责任田进行处理,离婚后一直由被告耕种至今。后原告郭秀华多次向被告王军只催要,均遭到拒绝,郭秀华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军只返还责任田以及责任田收益、国家粮食补贴款共计5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郭秀华将户籍迁到被告王军只村庄后,在该村分得了1.61亩责任田,原告对所分责任田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2005年原、被告离婚后被告理应将责任田归还原告,但被告未返还,并耕种至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责任田1.61亩及责任田收益、国家粮食补贴的的请求予以支持,遂依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民法通则》有关条款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作者:安阳县人民法院黄宪伟 杨清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