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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大事小事事事皆协议 离婚时你挣我抢处处显危机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5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421人看过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签订的协议是否能够对抗法律的规定?2011年11月20日,濮阳市华龙区法院中原法庭审理终结了一起离婚案件。

  王某与孙某均已离婚,后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7年办理结婚登记。二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彼此之间缺少最基本的信任,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孙某不但对家里的所有支出制作了详细的台账,而且在王某每次需要用钱时,孙某都让其打欠条。关于二人共同贷款购买的房屋是归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所有,二人之间签订了数份协议。其他大大小小的协议更是数不胜数。王某与孙某之间的矛盾已经不可调和,于是王某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财产。

  在案件开庭审理时,孙某虽然同意离婚,但是认为所有的财产都应归其所有,而且要求王某偿还其所有的欠款,态度特别坚决,并提交了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所有协议以及王某对孙某打的欠条,孙某的态度激怒了王某,二人之间产生了严重的分歧。承办法官表现出了应有的面对突发事件的理智和冷静,及时、有效的制止了冲突的扩大。在接下来的调解工作中,承办法官不厌其烦的一次次的向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积极调整调解的工作方向,采取了多样的调解方式,耐心的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倾诉,一一解答当事人提出来的问题。终于,在经过一波三折的调解工作后,原、被告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圆满的解决了该纠纷。

  如果婚姻只能靠一份又一份的协议来维持,那么文字间透漏的不是彼此间的信任,而是夫妻感情的淡漠。

作者:濮阳华龙区法院 王禅微 陈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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