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邓某(女)原系夫妻,2013年,二人生育一女小黄(未成年),2015年,二人协议离婚。黄某与邓某约定,小黄随邓某生活,黄某放弃抚养权、不承担抚养费、无探视权。但2015年5月至7月,黄某向小黄支付了每月500元的生活费,并要求探视小黄,遭拒。后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享有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为每周五下午8时至每周日下午8时。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黄某与邓某离婚后,黄某依然享有探视小黄的权利,有权了解小黄的生活、学习和成长状况,培养与小黄的亲子感情。同时,小黄的健康成长也离不开父亲的关爱。本着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法院判决黄某每周可探视小黄一次,每次一日,即每周六19:00至次日20:00。
父母探视子女是法定权利,不因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放弃或终止。子女的成长离不开父母的关爱,探视是最直接、最真实的表达方式,父母切不可因为放弃探视权而错过孩子的成长。
作者:卢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