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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未成男子索回彩礼 法院判决女方适当返还。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346人看过

一对90后恋人,当着乡亲的面订了婚,送了彩礼,同居一年后却以分手告终。结婚不成,男子张华向女子陈花索要当初给付的10万彩礼被拒。近日,市二中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陈花的上诉,维持陈花返还张华给付的彩礼款7万元,陈花父亲负连带返还责任的一审判决。

  2011年,18岁的陈花高中毕业后没再继续上学,跟随父母来到昆明打工。在昆明打工期间,陈花家和张华家租住在同一栋楼里,两家人进进出出经常碰面,不仅便熟络起来。闲话家常时,双方了解到,两家不仅是楼上楼下的关系,同是忠县乌杨镇人,还有着年龄相仿的子女,双方父母打起了如意算盘。

  没多久,张华的母亲找来了陈花的联系方式,鼓励儿子与陈花多交流。两个年轻人在交往中产生了感情,2012年初,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2013年,两人交往一年后,双方父母认为时机已经成熟,便邀请了在昆明务工的老乡一起做见证,为两个孩子订了亲,张华的父母还当着乡亲们的面将10万元彩礼交到了陈花手中。

  定亲后,张华和陈花开始同居生活,可同居后的两人却渐渐发现性格不和,经常发生矛盾。一年后,双方不仅没有登记结婚,反而宣布分手。媳妇儿讨不着,张华想起了当初的10万元彩礼,找到陈花要求返还,遭到了拒绝,张华便一纸诉状将陈花和她父亲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张华与陈花同居期间因发生矛盾而分手,并未实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陈花所收彩礼应适当返还,并结合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等实际情况,判决陈花返还张华彩礼7万元,又因陈花与张华尚未结婚,彩礼应为陈花的家庭财产,故陈花的父亲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陈花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均为化名)

作者: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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