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因性格不合而分开、因彩礼问题闹矛盾。男方遂以结婚目的落空、重大财产损失为由起诉女方一家返还彩礼。近日,酉阳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并作出判决:被告张某、张某某(张某父)、曾某某(张某母)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在婚约期间给付的彩礼38 800元。
2014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结婚仪式前,被告要求原告给付彩礼,如果原告不同意给付,那么被告家人就不同意结婚,原告为实现结婚为目履行了被告一家的全部要求。
随后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原告多次要求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推却。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而分居。2015年7月7日原告将被告一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提供证据能够证明的彩礼款为38 800元。被告张某某(张某父)、曾某某(张某母)作为彩礼的直接受益人,应与被告张某共同返还。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予以返还,遂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黄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