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凤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在查明原、被告之间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基础上,依法宣告该起婚姻无效。
原告姚某(女)被告徐某(男)二人系姨表兄妹关系,2008年二人在亲戚的撮合下订婚,于2009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开始同居生活,后原告因生计所迫,常年外出打工,2016年2月原告姚某以被告徐某好逸恶劳,不尽家庭义务,夫妻长年分居,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后关系一直很好,在双方共同外出打工期间,原告无故离家出走,被告曾四处寻找原告下落均未果,被告对原告的感情依然存在,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原告虽以与被告长年分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经审理后查明,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于《婚姻法》明文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该婚姻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故依法判决宣告原告姚某与被告徐某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作者:丹凤法院 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