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华县法院莲花寺法庭审结一起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诉讼离婚案件。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相识结婚八年,因种种原因,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按照立案登记制的要求,华县法院受理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女方在此期间身体上、心理上和精神上都有一定的负担,而女方的身体健康、心里稳定和精神愉快直接关系到胎儿和婴儿的发育和成长。为维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身心健康、减少因离婚给女方造成的强烈刺激,才规定对男方的离婚请求权加以限制。因此,对上述时间段内男方的离婚起诉,法院是严格审查的,只有在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才予以立案。
本案中,作为原告的男方在起诉时并不知女方怀孕,其在诉状中并无女方怀孕的事实,立案法官根据立案登记制的要求登记立案并不能说明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此案,在法官向女方送达诉状时,了解到女方在男方起诉时已怀孕的事实,且女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经本案主审法官多次释明,原告仍坚持其离婚诉请,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作者: 华县法院 田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