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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非法同居判赔偿 丈夫敲诈他人被刑拘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970人看过

近日,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妻子吴丽(化名)因与他人非法同居被判决离婚,并赔偿丈夫华芒(化名)精神抚慰金1万元。此前,华芒为收集“第三者”兰硕(化名)与其妻非法同居的证据,除现场捉奸拍照外,还逼兰硕写下20万元的欠条,曾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吴丽和华芒均为奉节县农民,两人从小一起长大,关系不错,又是高中同学,1995年结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2002年2月,吴丽与同村做生意的兰硕有了往来,产生了不正当关系。2004年3月,吴丽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华芒离婚。为查清其妻要求离婚的真实原因,同年3月13日华芒带着弟弟尾随吴丽来到万州区某小区租赁房内,当场捉住了正在厮混的吴丽和兰硕,并拍了照片,然后又逼兰硕写下了20万元的欠条。事后兰硕向公安机关报案,华芒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根据吴丽与华芒夫妻关系的实际情况,法院此次判决不准离婚。
   2005年5月,吴丽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华芒离婚。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了吴丽和华芒原有的感情状况和家庭情况以及吴丽与兰硕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和证据。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导致吴丽和华芒离婚的主要原因系吴丽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吴丽在第一次离婚诉讼期间置基本的道德准则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于不顾,公然与他人同居生活,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并使华芒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精神受到严重损害,而华芒对此并无过错,故对华芒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依照婚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奉节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本案宣判后,吴丽和华芒均未上诉,吴丽已自觉履行赔偿义务。
                      (奉节县人民法院 唐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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