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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关系解除 “彩礼”可以返还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488人看过

近日, 大足县法院邮亭人民法庭在一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周某返还原告吕某某现金2200元。
   原告吕某某诉称,被告周某于2003年8月欠其现金2200元,双方在欠条中约定,该款于2003年8月30日前付清,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将被告周某诉至法院。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不久非婚同居。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8月13日,就解除同居关系、返还彩礼等事项达成一致:在解除其同居关系的同时,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钱2200元。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于同居期间按民间习俗给付的钱物返还的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处分行为有效,于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做出前述判决。
   长期以来,在离婚纠纷或婚约财产纠纷中,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各界存在较大争议。上述判决结果表明:彩礼也能返还。因此,该案对于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作用,同时,在规制人民群众对于彩礼返还的传统观念,普及法律知识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大足县人民法院 黄清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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