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妻子在生日前出走,回家后一纸诉状要求与丈夫离婚,丈夫因到处寻找妻子而负债累累,要求其妻赔偿寻妻费8000元,法院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驳回丈夫刘洪要求龚霞赔偿寻妻费8000元的诉讼请求。
1998年6月1日龚霞与长她10岁的同村村民刘洪结婚。双方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扯皮,一吵架龚霞就赌气外出。2002年1月10日,刘洪决定带龚霞到奉节县新正煤矿打工,刘洪每天在煤矿上班,龚霞就给刘洪做饭。同年1月26日是龚霞的生日,刘洪在1月25日下午,步行至距煤矿20里外的场镇上给龚霞买生日蛋糕和礼物,并请好了几个同在煤矿打工的亲友为龚霞过生。但等刘洪晚上回到住处时,却发现龚霞已经离家,刘洪及其亲友四处寻找未果,后听说其妻已与他人到广东打工去了,于是刘洪就借钱前往广东寻妻,但仍未有结果。2005年9月初,龚霞却在回家后直接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洪离婚。刘洪收到法院传票后非常气愤,认为自己女人跑了丢人现眼,自己又为了寻妻负债累累,而龚霞却起诉离婚,刘洪要求其妻支付8000元的寻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洪与龚霞在婚后经常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且龚霞多次离家出走,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应判决准予离婚。但刘洪要求龚霞支付其寻妻所产生的8000元债务,因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加以证实,其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唐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