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忠县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作出宣判,认为不符合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依法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原告龙某,男,被告黄某,女,均系忠县汝溪镇七树村人。原、被告于1998年2月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1月26日双方在汝溪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0年生育一女。在审理中,原告诉称被告从2003年开始双方发生矛盾,其主要原因是因被告经常打麻将赌博,打骂小孩,在打牌过程中与其他男人手挽手,靠在别的男人肩上,偷偷与其他男人打电话等事实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法院认为,审理中,龙诉请与黄离婚的诉讼请求虽向本院提供充分了证人证言证明其诉讼请求,但该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且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而原告亦未提供证人符合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不符合《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条件。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主张不予以支持。
(魏永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