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结婚已经三年,但至今仍未同居生活,夫妻关系有名无实,近日,忠县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原、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聂某,忠县忠州镇人,被告李某,忠县拔山镇人。2002年1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2月13日,双方在忠县拔山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尔后,原告赴上海打工,被告在家经营摩的生意。双方至今未同居生活。在诉讼中,原告认为其与李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登记结婚,现尚未共同生活,并曾诉诸法院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但现双方关系仍未得到丝毫改善,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坚决要求与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必要的夫妻感情基础,登记结婚后,原告长期在外打工,至今未共同生活,且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原告再次诉请离婚,表明双方确无夫妻感情可言,原告的离婚主张应予支持。
( 魏永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