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长期与人保持暧昧关系,竞反倒诬陷妻子越轨。近日,忠县法院对这件离婚纠纷案作出宣判,判决准予原告陈梅与被告万汪清离婚。
原告陈梅、被告万汪清,均系忠县高洞乡人。1999年11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2000年8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生育一女。婚后,双方同赴浙江打工,2002年3月,万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2004年出狱后曾拟对原告诉讼离婚,后经亲友劝说和好。后原告再赴宁波打工。2005年7月,万与李某关系暧昧,且于同年8月一同外出至今。队认为被告欺骗了自己,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遂将其告上法庭,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万汪清辩解陈婚后长期居住娘家,不尽妻子和母亲义务,婚后与他人长期同居,准备2004年起诉离婚,后经亲友劝说和好,陈所述他与他人关系暧昧不实,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被告婚后不珍惜夫妻感情,与他人长期保持暧昧关系,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告提出离婚后,被告在答辩状上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故原、被告双方确无和好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的离婚主张,予以支持。
(魏永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