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綦江法院对一起父母申请宣告患有精神病的女儿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被申请人晓琴婚前患有精神病婚后尚未治愈,其婚姻无效,依法予以解除。
女青年晓琴于因精神分裂症于2003年12月16日办理了残疾证,并病休治疗至今。2005年6月27 日, 晓琴父母带被申请人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时,晓琴不愿意结婚,曾三次撕毁结婚登记表,至登记未果。2006年1月9日,其父母以晓琴结婚仍可住在其家为由,骗取被申请人进行了结婚登记。被申请人实际生活时间仅10余天,因治病、监护等发生争议后分居。晓琴父母因其丈夫拒绝履行照顾义务,以女儿近亲属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宣告其女儿与他人婚姻无效。
《婚姻法》第10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晓琴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至今尚未治愈,符合法定婚姻无效情形,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婚姻无效予以解除的判决,并将送达原婚姻登记机关备案。
( 郝绍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