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人生的一件大事,结婚过于草率对于男女双方的正常生活非常不利。现在,很多年轻人对结婚都过于轻率,导致许多“露水夫妻”的悲剧。我呼吁社会各界要多关注并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以免给社会和谐和稳定造成不良的影响。”巫溪县人民法院第五人民法庭庭室负责人郑达俊这样说。
什么是“露水夫妻”呢?那是指一些相识到结婚乃至结婚到分手的时间都很短的年轻人。他们信奉及时享乐主义,片面地主张婚姻自由。殊不知,他们结婚过于草率,导致了日后该失败婚姻对他们自己和家庭的巨大伤害。
2006年6月12日上午,巫溪县人民法院第五人民法庭便审结了这样一桩离婚纠纷案。
原告邱某和被告熊某在1999年2月15日在广州打工时相识,同年6月20日登记结婚。从相识到结婚仅4个月,双方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前的感情基础不牢。婚后不久,被告熊某便于第2年2月份外出打工,自此一去不回。原、被告长期分居达六年之久,婚姻家庭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职务,也无子女。原告邱某感到双方再也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于今年3月份起诉至本院第五人民法庭,请求判令与被告熊某离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后进行了缺席判决。第五人民法庭通过严格的庭审程序查明,本案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支持了原告邱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判令原告邱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结束后,第五法庭庭室负责人郑达俊特意留下原告邱某和他的家人,积极与他们进行沟通,并针对本案原、被告双方结婚过于草率的问题,语重心长地道出了本文开头的那几句话。对此,原告邱某深有同感。他声称一定会听从法庭的劝告,力争以后建立起比较稳固的婚姻家庭关系,做到夫妻间的互敬互爱和家庭和睦。
(巫溪县人民法院第五人民法庭 孙福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