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22日下午,巫溪县人民法院第五人民法庭成功地调解了一起追索子女抚养费案。
1998年底,原告郑云萍和被告毕德平经人介绍相识,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由于双方仅为小学文化水平,对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缺乏必要的了解,在武汉务工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原告于2000年3月7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郑超,现龄6周岁; 2002年9月1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郑丹,现龄3周岁。被告毕德平长期在外务工,留下原告和两子女相依为命。被告父母年老体弱且家境贫困,原告及其子女无法长期在被告家正常生活,故原告携其子女于2002年底搬至娘家居住,由原告父母抚养照顾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原、被告感情本就不甚牢固,加之抚养孩子的巨大压力,原告不堪重负,被迫与被告协商子女抚养事宜,而原、被告在具体抚养问题上产生分歧。原告郑云萍起诉来院,请求二子女随自己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
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系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同居关系,但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原、被告都有抚养教育之义务,法庭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决定采用调解的方式审理此案,促使双方当事人做到互谅互让、家庭和睦、邻里团结、社会和谐。
自下午15时起至晚上19时止,审判人员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讲法律摆事实说道理。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郑云萍与被告毕德平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即男孩郑超、女孩郑丹,随原告郑云萍生活;被告毕德平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50元,至两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给付时间从2006年4月份开始计算,给付方式以季度为准,即被告毕德平在每个季度届满前五日内付清。
庭审结束后,原告郑云萍承诺以后将好好抚养两子女,被告允诺将足额且及时地给付抚养费,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巫溪县人民法院 孙福雷)